114年度中小字第41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TRAN VAN XUAN
(中文名:陳文春,越南籍,0000年0月00日生,護
&MMMM;照號碼:M00000000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中文名:周德寧,越南籍,0000年0月0日生,護&MMMM;
&MMMM;照號碼:M00000000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求被告連帶賠償,
惟該條係規定代位行使對被保險人之
請求權,然
上開被告並
非被保險人,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說明
請求權基礎,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