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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1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照護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95號
原      告  青松長照社團法人附設臺中市私立烏日青松住宿長
            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育儀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張馨尹律師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