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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2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2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被      告  豐圓環保有限公司

            陳逸昌  
            黃昭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8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餘欠本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4萬8836元
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