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2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榮晉
被 告 豐圓環保有限公司
陳逸昌
黃昭穎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8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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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