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27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方建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東坤  住同上
      潘享龍  住同上
被   告 黄世昌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小字第427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5時59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7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