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蔡漢中 住○○市○○區○○○○街00巷00號5
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中小字第4339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下午3時13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3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