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3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沈凱榮
被 告 謝君周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96元,及其中新臺幣3152元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