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3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363號
原      告  李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凱傑   
被      告  三好洗車場
法定代理人  陳嵢鎮   
被      告  黃堯祥   
            許文豪   
            陳秀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月惠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三好洗車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722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10元由被告三好洗車場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如後述原告聲明所示。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撤回張凱傑之起訴,被告並未爭執(見本院卷第62頁),經核原告該撤回,與上開規定相符,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堯祥、許文豪、陳秀蘭為三好洗車場員工。被告黃堯祥、許文豪、陳秀蘭於114年6月24日9時許前之某時點,以不詳方式毀損張凱傑於同日8時送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前全景天窗玻璃(下稱天窗玻璃),致天窗玻璃破裂,計支出維修費新臺幣(下同)5萬8962元(含零件4萬596元、工資1萬5558元),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萬8962元。
二、被告則以:一般洗車不會致車窗破裂,且原告所提出估價單與車輛進場維修時間不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114年6月24日9時許前之某時點,於三好洗車場洗車,並於被告黃堯祥、許文豪、陳秀蘭洗車時發現原告車輛天窗破裂之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車輛照片為證(本院卷第15至1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於告於洗車前車輛外觀完好,未有毀損,洗車後車輛天窗玻璃卻已破裂,並致原告受有損害,且該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原告無法證明係被告中何人所致天窗玻璃破裂,故僅得向僱主三好洗車場請求管理過失之損害賠償,附此敘明。是原告自得向被告三好洗車場請求修理車窗玻璃之費用。查原告系爭車輛所支出之修理費為5萬8962元(含零件4萬596元、工資1萬5558元)。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之出場日為112年7月,有車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至爭車輛受損時之114年6月24日,使用時間為2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萬6164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所示),工資1萬5558元,總額為3萬1722元(計算式:1萬6164元+1萬5558元=3萬1722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好洗車場給付3萬172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0,596×0.369=14,98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0,596-14,980=25,616
第2年折舊值    25,616×0.369=9,45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616-9,452=1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