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438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紀子良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對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有
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
可憑,
惟被告早於114年8月23日即已死亡,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則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
揆諸上開說明,自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
法律關係之主體,且因被告
非於
訴訟繫屬中死亡,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
承受訴訟規定之
適用,而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則原告仍以之為被告提起本訴,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