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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3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3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蘇達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55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65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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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5,800×0.369=16,90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5,800-16,900=28,900
第2年折舊值    28,900×0.369=10,66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900-10,664=18,236
第3年折舊值    18,236×0.369=6,72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8,236-6,729=11,507
第4年折舊值    11,507×0.369×(1/12)=35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507-354=1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