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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4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0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敏書  
            林嘉鴻  
被      告  蔡昆翰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79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94元,餘由原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