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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4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10號
原      告  克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威  
訴訟代理人  徐瑋廷  
被      告  許林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27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