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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4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2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李念穎  
被      告  許鴻承(原名:許航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