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44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嫈棻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5,6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且被告
住所地在「南投縣竹山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
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