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5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王鉦盛
被 告 林孟瑤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2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90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