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621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高士其
高規肯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被告高士其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被告高規肯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