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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6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631號
原      告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訴訟代理人  高鴻鵬  
被      告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元新臺幣2萬66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