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46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莊函予
蕭淳陽
被 告 邱奕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3月1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原告主張其應受判決之事項如民事準備狀
所載,復未提出已將前開準備狀送達
被告之證明,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故再開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