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712號
被 告 張高致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6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30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