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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7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林宜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