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7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佳綵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433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9971元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