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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7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張華軒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阮青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及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34,257元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