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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7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7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劉威廷  

            楊琇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息計算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
(週年利率)
1
83,206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11月16日止
1.775%
自114年5月2日起至114年11月1日止
0.1775%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1月2日起至114年11月16日止
0.355%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凱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