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8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藍海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才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64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