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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83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卓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戶籍遷至臺中○○○○○○○○,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所為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