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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8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84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潘品樺  
被      告  林瑀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8502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6116元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萬2386元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