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845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李新龍
被 告 陳子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4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