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894號
被 告 林麗華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29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806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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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9,400×0.369=7,15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9,400-7,159=12,241
第2年折舊值 12,241×0.369=4,51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2,241-4,517=7,724
第3年折舊值 7,724×0.369=2,85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724-2,850=4,874
第4年折舊值 4,874×0.369=1,79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874-1,799=3,075
第5年折舊值 3,075×0.369×(3/12)=28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075-284=2,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