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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8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89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李孟霖

被      告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29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06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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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9,400×0.369=7,15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9,400-7,159=12,241
第2年折舊值    12,241×0.369=4,51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2,241-4,517=7,724
第3年折舊值    7,724×0.369=2,85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724-2,850=4,874
第4年折舊值    4,874×0.369=1,79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874-1,799=3,075
第5年折舊值    3,075×0.369×(3/12)=28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075-284=2,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