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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8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89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何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69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門號申請書、門號服務契約、被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帳戶移轉申請書、門號網路服務契約、門號費用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認無訛信為真。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本院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