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91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筆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92元,及其中新臺幣17,974元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49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