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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9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91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林筆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92元,及其中新臺幣17,974元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4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