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9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蕭淳陽
被 告 謝佩珊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233元,及其中新臺幣56750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