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941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璟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15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4122元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