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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5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54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被      告  羅淵源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4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一、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3,978×0.369=16,2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3,978-16,228=27,750
第2年折舊值    27,750×0.369=10,24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7,750-10,240=17,510
第3年折舊值    17,510×0.369=6,46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7,510-6,461=11,049
第4年折舊值    11,049×0.369=4,07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049-4,077=6,972
第5年折舊值    6,972×0.369=2,57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6,972-2,573=4,399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399-0=4,399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399-0=4,399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399-0=4,399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399-0=4,000            

○、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4,399元+工資32,083元)×被告過失比例50%=18,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