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吳東宥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