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632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彥宏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419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