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6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66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被      告  胡斯涵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3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一、本件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7,680×0.369=10,21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7,680-10,214=17,466
第2年折舊值    17,466×0.369=6,44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466-6,445=11,021
第3年折舊值    11,021×0.369×(4/12)=1,35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021-1,356=9,000         
○、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9,665元+鈑金11,967元+烤漆12,703元=34,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