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66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冠雲
林語彤
被 告 胡斯涵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3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附註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7,680×0.369=10,21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7,680-10,214=17,466
第2年折舊值 17,466×0.369=6,44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466-6,445=11,021
第3年折舊值 11,021×0.369×(4/12)=1,35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021-1,356=9,000
○、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9,665元+鈑金11,967元+烤漆12,703元=34,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