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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6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66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張文誌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6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本件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7,230×0.369=13,73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7,230-13,738=23,492
第2年折舊值    23,492×0.369=8,66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3,492-8,669=14,823
第3年折舊值    14,823×0.369=5,47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4,823-5,470=9,353
第4年折舊值    9,353×0.369=3,45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9,353-3,451=5,902
第5年折舊值    5,902×0.369=2,17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902-2,178=3,724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3,724-0=3,724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3,724-0=3,724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3,724-0=3,724
(原告請求3,723元)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723元+工資5,712元+塗裝18,664元)×被告過失責任比例70%=19,6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