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66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文誌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6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註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7,230×0.369=13,73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7,230-13,738=23,492
第2年折舊值 23,492×0.369=8,66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3,492-8,669=14,823
第3年折舊值 14,823×0.369=5,47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4,823-5,470=9,353
第4年折舊值 9,353×0.369=3,45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9,353-3,451=5,902
第5年折舊值 5,902×0.369=2,17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902-2,178=3,724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3,724-0=3,724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3,724-0=3,724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3,724-0=3,724
(原告請求3,723元)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723元+工資5,712元+塗裝18,664元)×被告過失責任比例70%=19,6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