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何明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