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佳凌
林永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67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2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75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