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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7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沐東  
被      告  謝佳凌  

            林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67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2日止,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