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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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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75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洪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