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7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6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周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69元,及其中新臺幣6,590元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