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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  理  人  賴韋廷  
被      告  朱昶睿即朱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