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3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宗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87元,及其中新臺幣5,033元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6,641元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73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6,256元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