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薪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福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