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37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瑞麟
吳冠霖
被 告 黃修斌
楊襄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黃修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楊襄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修斌負擔新臺幣貳佰陸拾玖元,由被告楊襄億負擔新臺幣柒佰參拾壹元,
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