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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8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盧炳憲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被      告  范家維即范福成之繼承


            范家瑞即范福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董書岳律師(114、3、21解除委任)
被      告  范榮桂即范福成之繼承人

            范美雲即范福成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絡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范家維、范家瑞、范榮桂、范美雲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范福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369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范家維、范家瑞、范榮桂、范美雲等於繼承被繼承人范福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