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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9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92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被      告  幸于喆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25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以下單位均為新臺幣)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1,808×0.369=11,73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1,808-11,737=20,071
第2年折舊值    20,071×0.369=7,4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0,071-7,406=12,665
第3年折舊值    12,665×0.369=4,67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2,665-4,673=7,992
第4年折舊值    7,992×0.369=2,94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992-2,949=5,043
第5年折舊值    5,043×0.369=1,86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043-1,861=3,18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3,182-0=3,18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3,182-0=3,182
(原告請求3,181元)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181元+工資53,077元=56,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