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涵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8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