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98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偉宏
被 告 楊耀東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日下午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2停車場,不慎擦撞原告承保、由訴外人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和公司)所有,停放在編號第23號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約賠付訴外人萬和公司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1,695元(鈑金費用17,795元、塗裝費用27,720元、零件費用6,180元〈零件事後減縮為2,385元〉)。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請求
減縮聲明後之系爭車輛修理費用47,900元(包括鈑金17,795元、塗裝27,720元、零件折舊後2,385元,合計為47,9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肇事車輛是公司的車,當天是伊開的,但當時伊沒有撞到對方的車等語。
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係由被告肇事所致,固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
非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
、肇事車輛與系爭車輛車損照片、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大里鈑噴中心服務廠估價單及照片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23、27-31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向警方調取
本件車禍事故調查資料1份在卷
可佐(本院卷第39-42頁),
堪認系爭車輛確實受有損害,
惟被告就系爭車輛車損原因則以前詞置辯。
經查:
1.依卷內非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
所載,
略以:「現場已移動,乙方駕駛人(即系爭車輛駕駛人)自述於112年6月1日晚間8時5分許,發現長租之系爭車輛前後車門似遭到他車撞擊,造成前後車門烤漆刮損,系爭車輛駕駛人於12時許至車上取物時,並無車損,待晚間8時5分才發現遭撞,調閱監視器發現肇事車輛於下午1時15分停入24號,當日無其他車輛停於系爭車輛旁邊,系爭車輛駕駛人懷疑是肇事車輛駕駛所致(以上均為系爭車輛駕駛人自述)。甲方(即肇事車輛駕駛人)不同意乙方駕駛人自述,但可以由乙方保險公司認定肇責」等語(本院卷第21、39頁),
堪認系爭車輛前後車門於
上開時地確實遭受刮損,惟
兩造於警方到場調查車禍原因並製作上開登記表時,對於肇事原因各執一詞,是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究否係被告駕車不慎所致,自屬有疑。
2.又依該登記表所載,系爭車輛駕駛人係自述「於該日12時許曾致系爭車輛取物,當時車輛並無異狀,直到同日晚間8時5分許才發現系爭車輛受損,經調閱監視器發現當日並無其他車輛停放在系爭車輛旁邊,始懷疑係被告所為」等語,惟警方於到場處理時現場已移動非原貌,系爭車輛駕駛人於該日12時發現車輛無異狀時起,至同日晚間8時5分許發現受損時止,兩時相隔約8小時之久,客觀上實難完全排除此
期間內其他車輛駛入停車場,或其他原本停放在停車場內之車輛移動位置,因而致生系爭車輛受損之可能性,參以原告未能提出停車場監視器動態錄影畫面足以
勘驗佐證(本院卷第90頁),無從清楚認定兩車動態軌跡及車體有無相互擦撞等事實,本件
實難僅憑卷內之車損相片與車禍事故登記表,逕以認定兩車確有擦撞之事實,從而原告以乙方駕駛人曾向警方片面自述「懷疑」係被告所致等語,主張被告有駕車不慎致生系爭車輛損害之過失行為,即
難認可採。原告既無法先行舉證
以實其說,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依上述見解意旨,仍應以原告舉證不足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3.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理費用47,900元(包括鈑金17,795元、塗裝27,720元、零件折舊後2,385元,合計為47,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均非有據,為無理由。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47,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