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建簡字第1號
被 告 翊盛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翰陽影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