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建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寶輝金瓚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金觀塗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44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